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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文 确保粮食库存帐实相符

2014-07-29 21:27:00 来源:
【摘要】
    

    近日,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确保粮食库存帐实相符的通知》(国粮调[2004]89号),该文件以明确的规定,较大的力度,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扎扎实实地做好粮食库存统计工作,确保粮食库存帐实相符、银企帐帐一致。从该通知的各项规定来看,预计今后国有粮食系统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在粮食库存统计和会计帐务处理方面将有较大的变化,同时也意味着管粮方和管钱方终于在粮食库存的统计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即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出入库发生情况为准则,支持和督促基层企业及时、准确地进行帐务处理,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粮食购销存和经营盈亏情况,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提供权威、可靠的决策参考依据。现将有关情况简析如下:

  1、粮食销售、损失损耗必须据实及时做帐。文件规定各级粮食部门在粮食销售出库的实际业务发生以后,无论货款是否回笼,均必须在统计报表上进行帐务处理。农业发展银行也必须相应的调减台帐库存。损失损耗数据无论是属于正常的还是非正常的,都必须按照实际发生数字据实作帐。

  2、以粮食实物库存为依据,做好财务帐务处理工作。各级粮食部门在粮食销售出库以后,财务部门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不能等资金回笼后再作帐,必须先行在有关帐目上进行反映;正常粮食损耗或非正常粮食损失,要在分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列入相关会计科目。农业发展银行也要相应地调减库存数据,并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反映。

  3、农业发展银行机构要支持和配合粮食部门及时处理财务帐目。各级粮食部门要确保粮食企业的统计帐、会计帐、保管帐互相一致;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分析原因,核对帐目,督促企业在财会帐目上真实反映经营情况。

  4、农业发展银行机构要以国有粮食企业的帐务处理结果为准调整银行贷款管理台帐。各级粮食部门必须按照粮食统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粮食经营情况要做到随发生、随处理、随记帐。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必须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根据粮食企业帐务处理结果相应调整银行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科目,确保银企帐帐相符。

  长期以来,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在粮食库存帐务处理上由于出发点不同,导致库存数据不相吻合,此次两部门携手共同明确了有关作帐规定,是适应粮食市场全面放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无论对粮食部门还是农业发展银行系统来讲,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粮食库存管理必须以实际发生数字为原则,纳入统一、规范、有序的执行轨道中才能真实反映其流通情况,从这一点来看,该文件的制定和出台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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