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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渝北区临空现代农业绿色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2017-11-17 14:30:00 来源:
【摘要】
    

 

 

                             渝北府办〔201710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临空现代农业绿色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临空现代农业绿色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7

 


 

渝北区临空现代农业绿色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深入推进临空现代农业绿色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培育临空现代农业新动能的实施意见》(渝北委发〔20176号)和《重庆市渝北区“十三五”临空都市农业发展规划》(渝北府办发〔201717号)精神,结合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在渝北区建有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农产品加工基地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扶持规模

1.种养型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渝北区内流转土地且常年种植特色粮油100亩以上、蔬菜50亩以上、中药材100亩以上、水果100亩以上,养殖生态水产品30亩以上,混合型产业200亩以上。

2.农产品加工型、流通型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销售农产品500万元(含)以上。

3.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扶持规模参照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标准减半执行。

第四条  扶持政策

(一)支持特色农业基地建设。一是新建标准化特色农业基地按2000/亩的标准给予基地内业主水、电、气、路、景观、土地整治(含改土)等基地建设补助。二是新建标准化生态渔池,每亩补助4000元。三是新建标准化设施大棚,按造价的70%给予补助,其中单栋钢架大棚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塑料连栋大棚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玻璃连栋大棚最高不超过350/平方米。

(二)支持农产品绿色生产。一是新引进绿色农产品种苗,按引种价的50%给予补助,其中特色种苗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亩、一般种苗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亩。二是从播种到收获全生育期间使用生物农药防治病虫害的,按100/亩给予补助;使用有机肥替代化肥的,对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的种植业主(农户),给予300/吨的使用补助(每亩用量最高不超过1吨,每个使用主体必须使用商品有机肥不少于10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绿肥、秸秆还田每亩补助200元(集中连片50亩以上规模);建成并正常运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并开展农产品自检的,2/年给予奖励;购买太阳能杀虫灯、手推式动力喷雾机的(100亩以上规模),分别按2000/台和3500/台给予补助三是新建标准化节水灌溉设施,补助1500/亩。四是新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造价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一是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业部或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机食品认证(或认证产品有效期满后进行复查换证、续展、再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件、3万元/件、5万元/件奖励。二是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分别给予15万元/件、50万元/件、20万元/件奖励。三是新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件、5万元/件奖励。四是新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支持全产业链建设一是新建标准化蔬菜加工池的,补助100/立方米。二是新建标准化冷藏库的,补助500/立方米。三是新建标准化农产品社区店的,补助4万元/个。四是通过自建电商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含跨境农产品电商)年销售区内鲜活农产品达到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或年销售加工农产品年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销售金额以单位物流单据和银行流水为准,下同),给予2万元奖励;年销售区内鲜活农产品达到200万元(含)以上或销售加工农产品年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5万元奖励。五是对年贷款利息达5万元(含)以上的实行贷款贴息,贴息比例50%(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连续贴息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  操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按照公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经所在镇街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向区农委书面申请(附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助或奖励。

(二)验收。扶持对象书面向区农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进行区级检查验收。

(三)公示。合格的扶持对象,由区农委向社会进行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核定。

(四)兑现。对公示、核定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奖励类扶持资金采取直补方式兑现;其余扶持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兑现。

第六条  项目和资金管理

农产品品牌建设、贷款贴息纳入普惠扶持政策管理,凡是符合条件的,在上一年进行申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纳入次年预算安排并进行兑付。其余均纳入竞争扶持政策管理,在上一年由区农委向区政府请示下一年农业绿色发展扶持规模,并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扶持规模组织项目申报、竞争评审、公示、下达任务开始实施,扶持资金纳入下年预算,验收后进行兑付。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8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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